贵港市人民政府文件
动作 贵政发〔2007〕32号
贵港市人民政府
关于加快我市旅游业发展的暂行规定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为加快贵港市旅游业发展,根据《中共贵港市委员会 贵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贵港市旅游业发展的决定》精神、有关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的规定,结合贵港市旅游业发展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旅游企业以出让方式取得的生产用地原属于工业用地的,土地使用权40年不变,可以继承和有偿转让,期满后可依法申请续期。
第二条 把未利用地开发成草地、园地经有关部门认定调整为耕地的,可折抵补充耕地指标。
第三条 国有荒山、荒地、荒滩、沼泽地等未利用地依法出让给单位和个人进行造林、种草等生态建设,政府可以给予一定的资金支持,实行土地使用权40年不变;达到出让合同约定的投资金额并符合生态建设条件的,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权期满后,可以申请续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利用当地资源优势发展特色旅游业或者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与其他单位、个人共同举办旅游企业,其旅游基础设施使用集体土地的,可依法按集体建设用地办理审批手续。
第四条 可以通过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出让或租赁旅游项目的土地使用权。
第五条 以租赁、承包经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租金或承包金可以按年度缴纳。
第六条 国有、集体旅游企业改制时有关土地处置参照相应的国有、集体企业改制的政策执行。
第七条 对新办的旅游企业,从生产经营之日起,免征企业所得税三年。
第八条 对区外企业、单位和个人到我市独资和联营新办的旅游企业,从生产经营之日起,对外来方的生产经营所得,在2010年底前免征企业所得税。
第九条 对旅游资源开发企业,在2010年底以前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十条 对外商实际投资额在500万美元以上(含500万美元)、内资实际投资额4000万元以上(含4000万元)的新办旅游开发项目的市政建设配套费,属于城镇规划区外的,免予征收,其基础设施配套由开发商自行负责;属于城镇规划范围内的,给予减半征收市政建设配套费。
第十一条 对于旅游商品定点生产企业研究开发经省级有关部门认定的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在按规定实行100%扣除基础上,允许再按当年实际发生额的50%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加计扣除。企业年度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当年不足抵扣的部分,可在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中结转抵扣,抵扣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第十二条 在执行上述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过程中出现交叉时,可执行其中最优惠的一项政策。享受优惠政策的时间连续计算。
第十三条 在公路旁经批准设置的公益性旅游宣传广告牌,免收市县二级行政规费。
第十四条 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公务活动可以委托旅行社安排交通、住宿、餐饮、会务等事项。
第十五条 经由市政府确定的重大旅游项目,采取一事一议的方法,可以给予更优惠的扶持政策。
第十六条 建立旅游业发展专项资金,采用贴息等手段引导社会资金投资旅游业。市财政每年安排一定数量的资金,重点用于旅游资源的保护、市重点旅游项目的前期工作、旅游宣传促销、旅游人才培训教育、旅游市场开发和奖励。用于旅游资源保护设施建设、市重点旅游项目前期工作的政府性资金投资,按我市规定纳入政府性资金基本建设项目投资计划管理,其他旅游业支出纳入部门年度预算。各县市区也要安排旅游业发展专项资金,并逐年增长。
第十七条 创新旅游开发投入机制,采取TOT(移交—运营—移交)等多种融资方式吸收社会资金和境外资金参与旅游开发;允许外商投资旅游项目开展包括人民币在内的项目融资。
第十八条 允许旅游企业通过转让经营权、出让股权、兼并重组等方式吸引境内外资金;允许重点特色旅游项目适当提高总投资中外国优惠贷款的比例,对重点特色旅游项目和高级宾馆项目引进国外先进技术和设备,在国外商业贷款指标安排上给予支持。
第十九条 鼓励具备条件的旅游企业采取股票上市、项目融资、股权置换等多种方式融资。在有利于加强自然和人文资源保护的前提下,允许将旅游资源所有权和经营权进行分离,组建具有特许经营权的经营管理公司。
第二十条 鼓励外商在贵港市依照有关规定投资旅游业。
第二十一条 国内各种所有制企业均可以独资、合资、合作、特许等多种方式对贵港市的旅游业进行投资。
第二十二条 贵港市旅游业基础设施建设的项目,根据项目的偿还能力,从一般要求国外优惠贷款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不超过50%,提高到最高可达70%,但有限制采购条件或贷款机构对贷款比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三条 对于企业不使用政府投资建设的旅游项目,区别不同情况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其中,政府仅对重大项目和限制类项目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角度进行核准,其他项目无论规模大小,均改为备案制,项目的市场前景、经济效益、资金来源和产品技术方案等均由企业自主决策、自担风险,并依法办理环境保护、土地使用、资源利用、安全生产、城市规划等许可手续和减免税确认手续。对于旅游企业使用政府补助、转贷、贴息投资建设的项目,政府只审批资金申请报告。
第二十四条 市外、境外优强企业通过投资、兼并、参股、收购、迁移总部等方式来贵港开展旅游经营,凡国家没有明确政策规定的,我方企业可以不控股。
第二十五条 对投资建设符合城市规划要求的宾馆项目,由市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牵头,市发改、规划、建设、市政、环保、消防等相关职能部门实行项目联审制,对项目的立项、报建等实行联审联办。建设、消防部门在受理施工图审查及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时,设立绿色通道,加快办结。项目竣工后,竣工验收与消防验收同时进行。
第二十六条 对新建的四、五星级旅游饭店,建设期内市、县(区)各部门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按贵发[2001]12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商业性投资的景点实行市场调节价,由经营者自主确定门票价格。
第二十八条 非商业性投资的景点和公益性公园门票价格实行政府定价;季节性较强的游览参观点,分别制定淡、旺季门票价格;对学生、现役军人、老年人、残疾人等以及旅游团队实行优惠票价。
第二十九条 对星级旅游饭店和景区绿化的用水、用气、用电实行价格优惠。具体优惠办法由市政府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解决。
第三十条 对旅游产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加强价格监督检查,避免出现恶性竞争行为,打击价格欺诈等违法行为。
第三十一条 对引进资金的引荐人,按照市委、市政府的有关文件规定给予奖励。
第三十二条 鼓励开发和生产旅游商品。对在自治区级以上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旅游纪念品和旅游工艺品评比活动中获优秀奖的生产企业给予奖励,具体奖励办法参照桂政办发[2007]42号文件执行。
第三十三条 每年度评选“三个五佳(强)”予以奖励(指五佳旅游星级饭店、五强旅行社、五佳导游)。五佳旅游星级饭店、五强旅行社各奖励5000元,五佳导游各奖励2000元。奖金从旅游业发展专项资金列支(奖励细则由市旅游局与市财政局共同制定)。
第三十四条 对每年自主外联海外游客位列前两名的旅行社,各给予5000元的奖励。奖金从旅游业发展专项资金列支(奖励细则由市旅游局与市财政局共同制定)。
第三十五条 对当年被国家旅游局、自治区旅游局评定为4A、3A级旅游景区的单位,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2万元;获评为国家、自治区级工农业旅游示范点的单位,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万元、1万元;获评为五星级、四星级、三星级旅游饭店的宾馆酒店,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3万元、1万元。奖金从旅游业发展专项资金列支(奖励细则由市旅游局与市财政局共同制定)。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适用于贵港市全市范围内,市本级和市辖县市应负担的扶持及奖励等资金,实行分级财政负担的原则。
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贵港市人民政府
二○○七年九月二十七日
主题词:旅游 发展 规定
抄送:市委各部门,各人民团体,市人大办公室,市政协办
公室,市中级法院,市检察院,贵港军分区,中央、
自治区驻贵各单位。
各民主党派机关,市工商联。
贵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7年10月1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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